致高贵的主人某某,我,某某因明显的衣食无着,而虔敬地请求您,希望您能同意我把自己交给您或委身于您的保护之下。为此,我将按下列条件行事:按照我为您服务的程度和为您服务的好坏,您必须给我以帮助和衣食的支持。至于我,只要还活着就必将以我的自由等级来为您提供服务和尊敬。并且在我的一生中,我无权力解除来自您的控制和保护。恰恰相反,终我一生我都必须保持在您的权力的监控和保护之下。因此,征得同意,若我们中的一方想从这种约定中退出,只要他将给予另一方以许多索里达的补偿,那么协议将仍然有效。
这种委身依附多以牺牲自由为代价,故早期的依附关系多为不自由者的选择。它更多地表现为下层人民与地方领主之间的主从关系,是一种农奴的依附。
封君封臣关系的兴起也是起源于一种保护与被保护。但与一般农民的委身依附不同,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当以依附不再以牺牲自由为代价作为标志。此时,许多自由人加人到依附者的行列,得到保护当然是其重要的理由,但为了出人头地、提高身份地位则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在墨洛温王朝的高卢及其他地区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主从关系。追究其渊源则既有罗马“护院”的影子,也有日尔曼亲兵制的精髓。按日尔曼传统,首领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拥护,而一个首领在战时其周围总有或多或少的亲兵
①
。在墨洛温及其他日尔曼诸王国这种主从关系相当普遍。它不以牺牲自由为代价,一个自由人可以自由地寻找自己的主人。有些地方,如英国甚至规定一个自由人必须有自己的主人,否则他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受法律的惩罚。墨洛温时期诸王都有自己的卫兵称为“楚斯提斯”,他们向国王宣誓效忠,而国王则要承担他们的各种及时之需。一般大的贵族家庭有所谓的“家丁”,他们与罗马帝国晚期的护院有些类似,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不是非自由人了,而是出身于贵族或自由人。这些贵族子弟投身于国王或大贵族虽然有一定的谋食之意,但政治上的目的更为明确。当然上层阶级结成的这种主从关系虽没有明显的不自由的特征,但低人一等、从属的意味是很浓的,因此,一些门第高贵的家族反对他们的子弟与他人结成这种关系,他们往往因其子弟不听劝告与人结成依附关系而大发雷霆。
①
对于日尔曼人或罗马人在封建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一直以来有不同的看法。 19世纪德国历史学家魏慈认为在早期日尔曼人中间,塔西佗所谓的亲兵制度是极其例外的安排而非其常态。而且在法兰克人占领高卢后这种制度也没有被保留下来,它更多地出现于英雄史诗中,如《贝奥武夫》。后来的封臣制不是产生于亲兵制而是产生于高卢?罗马的保护关系。而同时期的历史学家洛特则否定魏慈的看法,洛特认为封臣制还是起源于亲兵制。
早期的依附关系多限于家庭,但到了8世纪加洛林时期,它已经突破了家内这一狭小的圈子而走向国家和社会。加洛林国家以这种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来维系国家的统治,它的出现是封君封臣关系形成的又一重要标志。一份编辑于7世纪中叶、8世纪早期的文献《马尔库尔夫的宗教礼节》反映了当时寻求保护的对象已经转向国王(实际上是加洛林家族的宫相),该文献认为王室权威应该同意接受那些确实需要保护者的保护请求,以使他们免受那些恶人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这样在宫相、教会以及修道院的保护下,那些各类依附者都可以得到和平。墨洛温宫相查理?马特为赢得战争则不断扩大封臣的数量,且授予他们以“采邑”。757年巴伐利亚公爵塔希罗与其他巴伐利亚的大人物一起来到加洛林国王矮子丕平处,向国王行臣服礼,变成了国王的封臣。著名的查理曼则努力与地方大贵族结成主从关系,以寻求他们的支持。778年他从西班牙回师的路上,就宣布那些伯爵和修道院院长为自己的封臣。不仅如此,他还将这种个人之间的主从关系的缔结扩展到他的管理机构,重要官员都成了他的封臣。在虔诚者路易时期(查理曼之子),王国的各级朝廷官员、郡官员及地方豪强都变成了国上的封臣,甚至许多在法国的外国人也被冠以封臣之名。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以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来维持国家统治的传统并没有改变。936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即位时就意识到没有什么方法比使公爵、伯爵等贵族变成他的封臣更为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因此,国家利用个人依附关系的存在来加强统治标志着封君封臣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已经成型。在这种成型制度下,封臣阶级逐渐脱离进行那些田间劳作或执家内贱役的臣仆而成为骑马持矛执盾为主人服军役的战士。“封臣(Vassal)”一词尽管在9世纪变成了最为正式的专指封臣的词汇,但它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奴仆”、“年轻侍从”的本义,而具有了“武装”、“军事”的意义,从9世纪中期开始“米勒(Miles)”一词经常被用来称呼封臣,可以想见其军事意味之浓厚。封臣阶级从家内走向战场,为国王贵族服军役成为他们的主要义务。因此,封君封臣制形成的过程即封臣地位不断上升的过程。用历史学家冈绍夫的话来说:封臣“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妒忌的身份,它是荣誉的标志”。
加洛林带国解体之时,欧洲社会普遍动荡不安。维京人、穆斯林人、马扎尔人对西欧的入侵造成重大破坏。“国王现在无法拯救他的王位和王国……他既不能保护他的主教,也不能保护他的其他依附者以抵抗那些危险。于是我们看到,所有的人都将自己的双手交给那些大人物,这样他们才能确保安宁”。于是地方势力重新强大起来,以地方豪强为核心而结成的主从关系大量出现。日尔曼人原本有的尊重地方势力的传统进一步发展,它们由加洛林时期的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变成了独立或半独立的单位。地方豪强与自己领地中的依附者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以此种关系对地方进行统治。地方堡主与那些骑士结成主从关系,标志着封君封臣关系不仅仅是国王与高级贵族之间的关系,而且已经从直接的对皇帝的忠诚扩展应用到其他人身上。一个人可能是某诸侯的封臣,并且后者又是另一个统治者的封臣,这样一直延伸至地方领主与其部属。至于农民与领主结成的依附关系,虽然与封君封臣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但作为领主之人,农奴同样具有封臣的某些特点,他甚至也行所谓的“手”的臣服札。它从一个侧面证明封君封臣关系作为一种关系和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中是不断为人们所仿效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都以保护与被保护为前提,一些其他的理由也能形成封君封臣关系。如为了外交的目的,法国国王与丹麦人结成的封君封臣关系,使后者成为他的封臣。一个伯爵与另一个伯爵地位相同,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是为了领地管理上的共同需要,即利益的需要。而一个主教成为某公爵的封臣则只因为他捐献了大量土地给教会。为了亲戚关系而结成的封君封臣关系则更多地带有照顾与抚恤的意思。一个骑士与一个伯爵结成封君到臣关系则可能是为了报恩。这些一方面说明封君封臣关系的普遍存在,另一方面说明封君封臣关系的相对复杂。
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及其重要性自然不用我们多言,但是显然不能将中世纪的一切社会关系都简单归纳为一种封君封臣关系。英国历史学家苏珊?雷洛兹在其新著《封土与封臣》中认为,封君封臣关系不可能是社会关系中最强大的联系纽带,其影响可能远比今天人们设想得要小得多。中世纪至少在加洛林时期并不是一个只依靠个人关系来维系的社会,那里还存在大量的更为重要的非个人的关系。并且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概念中至少包含半打不同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与雇工、将军与士兵、甚至一个地方恶霸与受欺侮者等都可能被包含在封君封臣关系之中。因此,虽然学者们对封君到臣关系的强调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的探讨,是对国家社会的管理运行角度的侧重,但也不能忽略社会关系的丰富复杂的内涵。不仅如此,对所谓封君封臣关系的过于强调,使许多历史问题的发展变迁往往被归之于社会的精神气质之类较为抽象的层面,而对其他因素注意太少。事实上,往往是各种政治矛盾和具体事件影响到个人之间关系的形成,而不是光有关系后有事件。例如,统治者们在雄心抱负以及经历的事情的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军事服役制度。一个有雄才大略的统治者对人力和钱物的需求会很多,于是就可能发展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中世纪的封上封臣制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苏珊认为西欧中世纪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态度及精神气质的发展变化根源于复杂多变的政治发展状况,而不是造成政治发展变化。
三、封土制
封土(fief)是封君封臣制的关键,是它的经济基础。“没有封土,就没有封君封臣制”,“为了封土才来臣服”,是封土在这一制度中重要性的明确表述。其实,出现的影响封建制度的那些因素可能早已各自单独存在,但没有相互发生联系。一个武士宣誓为领主战斗,并不必然以持有采邑或封土为前提,而大多数的采邑或封土持有者也并不必然宣誓为封臣。加洛林时期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合形成了所谓“古典的封建主义”。虽然这种结合在各地有早晚的差异,如在法国的玛高奈地区是到11世纪才出现这种结合的,但一个人由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封臣变成一个封土的持有者确实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①
。
①
苏珊?雷洛兹在其著作《封土与封臣》中对这一经典的“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舍”的理论提出质疑,她认为,并没有一个从最初的个人依附关系的封臣制走向因获得封土而“领地化”的所谓古典封建主义的形成过程。国王与地方贵族,贵族与其侍从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以土地换军役的关系。贵族或侍从服军役是因为他们是国王或地方伯爵的臣民,他们获得土地也不是因为他们是封臣。苏珊的结论是革命性的,如果学术界接受她的看法,则许多已有的研究成果与结论都将更改。见苏珊? 雷洛兹《封土与封臣》(牛津1996年)。
我,都尔的约翰,确认我是托伊斯女伯爵碧翠丝夫人和她的儿子香槟伯爵提奥伯德的封臣,但本人也效忠于库斯的恩德兰勋爵、阿西司的约翰勋爵和格兰培勋爵。若格兰法勋爵与香槟的男女伯爵因私人争执而动干戈,我会以私人的名义效力格兰培勋爵,而差遣骑士帮助香槟的男女伯爵,因为我拥有他们的封土,对他们有服务之责。
他倒安排得四平八稳。其次,当时有一些通行的原则,如或帮助较早向他行臣服礼的封君,或帮助给予最大封土的封君,或帮助被迫进行自卫的封君(看来道义的原则在当时也是存在的)等。当然,封臣与封君之间的个人感情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变量。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慢慢演化出“主君”的概念。一个封臣可以有多个封君,但只有一个主君,该封臣只向该主君行臣服礼,该主君有优先获取封臣义务的权利。看来复杂的事情可以解决了,然而,且不要急于下结论,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后来一个封臣不只有一个主君,有两个甚至更多主君是当时的常事。于是主君制的原则又成为一纸空文。封君封臣关系在实践中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封君封臣关系从法律上及实际上来看,表现为封君及封臣双方承担和享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因此,西方学者称其为契约关系。这种看法有其道理。从形式上看,这种关系的结成是志愿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完成关系的缔结。一个自由人有自由选择主人的权利,这是早期诸多日尔曼法典都有规定的。而“由于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其平等性还是有的,至少体现在原则上。再从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所举行的仪式及形诸文字法律来看,双方契约的意愿也是很明显的。明确规定封臣或封君应承担的义务,这也是法律的契约特征之一。不管这种契约在签定之时或在执行之中有利于谁。但是,当时的契约关系难以用今天的自由契约来解释。更准确地说,它是生命的契约,其屈辱的意味是很明显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臣服,以生命为代价,以忠诚为代价。冈绍夫称封臣变成了封君“之物”,虽然有些夸大,但确实揭示了封臣地位的屈辱性。此外,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就不易解除。虽然代代更新,即每位封君继位,封臣要向他效忠,而每位封臣继位同样要进行这样的仪式,但要解除关系则有很多的限制。从原则上讲,一旦封君没有履行其对封臣的义务,封臣就可以宣布他不再是其封臣,同样封君如认为封臣没有履行义务,也可以宣布解除关系,但情况并不如此简单。查理曼及其后代的许多法规敕令都规定了封君封臣关系结成后不许轻易解除。如802~803年的敕令规定:“任何人如从其封君手中接受一索里达
①
即不能背弃其封君,除非封君想要杀死他,用棍子打他或者强奸他的妻子和女儿,或者剥夺了他的世袭财产”。801--813年的敕令中说:“任何封臣如想背弃他的封君,他必须证明其封君犯有下列罪行之一才可;第一,封君不公正地奴役他;第二,封君想谋害他的生命;第三,封君和封臣的妻子通奸;第四,封君拔剑向他进攻企图杀死他;第五,封臣将自己的手交付给封君之后,封君未能向他提供应尽的保护”。可见要解除这种关系是很困难的,并且一个没有正当理由而背离封君的人是不受社会认可的,“任何人也不能接受他,除非按照我们祖上的习惯”。
①
自8世纪初阿拉伯人(又被称为撒拉逊人)征服西班牙后,中世纪西班牙一直存在着伊斯兰教国家和基督教国家。 封君封臣制的发展
封君封臣制构成西欧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与关键。虽不能说一切都被纳入这一制度的体系之中,但它所带来的影响与作用可以说是全方位的。表现在政治状况上是中央权威渐渐丧失,地方权威逐渐兴起。国家与政府只作形式上的存在,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国王一如众多的地方封建主,只能在有限的属于他自己的领地内行使一些权力。真正的权力的中心是地方各级领主,他们可能是权力较大的伯爵公爵,也可能是地方的堡主。并且当国王的权威丧失之时,作为地方代理人的伯爵等上层贵族的权力也同样由于不断的分封而削弱,直至权力完全归于以领土为核心的地方领主尤其是堡主。但是这一过程是相当漫长的。许多研究表明,尽管蛮族入侵带来重大的影响,西欧许多地区的罗马行政司法管理系统一直持续存在至加洛林王朝末期,有些地方甚至更晚,加洛林国家的权威事实上建立在该系统的基础之上。封君封臣制并没有取代它们。但到10、11世纪,地方堡主在不断的权力扩张中逐渐控制了领地上的人民,对人民行使他们的权威。公共秩序则不断遭到破坏。这就是公权的分割以及领地上公权与私权的统一。他们是公法与私法的统一执行者,是秩序的保障与象征。而一般领主权利的行使多以个人力量的强弱为基础,是一种力量关系的对比。所以,领主的权威,实际上意味着暴力与专横。这样的以地方权力中心的兴起为标志的历史现象,被称为“封建革命”。“封建革命”所指为公元 1000年前后西欧社会发生的巨大突变,具体表现为公共司法行政权力的崩溃、新的专横领主权制度的形成、骑士和城堡数量的猛增,以及它们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回响。即封君封臣制的具体发展。
公共权力的丧失即意味着地方权威的兴起,此消彼长。这一问题可归结于领主权的实现,它是封建革命的核心。领主权的内容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禁用权。其中司法权最为重要也最为古老,其起源有二,一是领主通过血缘宗族关系取得对下属农民的司法审判与控制,一是经由国王赏赐,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分赐。而领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正是此类赏赐及豁免权的实行。加洛林时期实行的封君封臣制,从表面上来看是想让每一位受封者在其领地上享有诸多权利,但在封君封臣关系结成后的几个世纪,它仍然只停留在封君封臣双方的契约关系上,停留在双方对封土各种权利的分配上。至于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则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因此,以封土为纽带的封君封臣关系只反映了各种权利的法律层面,而未能落实。这正是封君封臣关系出现几个世纪却一直不能取代公共权力的原因。封建革命则自下而上地实现了对领地上诸权力的支配。地方领主使用各种手段尤其是暴力,迫使领地上的人民听命于新的权威,遵从于新的暴力秩序。国家、国王不再在老百姓的视野之内,一切都取决于地方领主。领主在领地上真正实现了公权与私权的统一,这正是封建革命的历史作用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所谓封建革命,是封君封臣关系的发展与突变,故有革命之说。因此,封建革命或者说领主权的实现使封君封臣制度变成了真正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工具和手段。
封君封臣制带来了中央权力的削弱与地方权力的强大,也带来了所谓的“封建无政府”状态。
①
因此,对于这一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人们往往没有能够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它兴起于混乱无序的时代,相对于完全的混乱不堪而言,作为一种发挥政府职能的封君封臣制是一种进步,是无序中的有序。如历史学家汤普逊所言:“尽管封建制度常常有着强暴而又恶劣的性质,然而,无可置疑,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和社会完整化的现象,而非一个社会腐烂的现象……欧洲变得更稳定了……。封建制度使早期过度的、野蛮的个人主义转化为服从法律和秩序的精神,具体化为宗主权、封臣地位、忠诚、服务和契约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依它的最好的方式,产生了一种新的文明。”
①
封君封臣制的形成一向被认为是中央权力削弱的产物。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国家权威下降,地方势力兴起,乃有所谓的封君封臣制来取代公共的行政管理系统及公共权威。但是前引苏珊的著作认为封君封臣制不是早期中世纪中央权威削弱和政府官僚系统软弱的产物,恰恰相反,她认为所谓封土封臣制(Feudo- Vassalic institution)是12世纪行政管理系统不断增强和各种专门法律不断发展的产物。她的看法使我们认识到以过于简单的观点来阐释复杂的历史现象是不妥的。确实如苏珊所揭示的那样,当大陆的法国公共权力遭到破坏的时候,英国却是有较为强大的完全以及较为健全的管理系统。而德国的所谓无政府状态显然要到晚期中世纪才真正出现。
杂货商和布商、理发师、外科医生和厨师、织布工、金匠和铁匠、漂洗工、马鞍工、裁缝、锡蜡匠、酿酒商、酒商、制鞋匠、屠夫和制革工、面包师、染色工、酒店老板、油漆工、装订工、制羊皮纸工和手套匠、木匠、制弓匠、制瓦匠、建筑工和制箭匠。
在中世纪城市人口中有不少农业劳动者,也有市民从事农业生产。如英国的德比城在末日审判时代243位市民中就有41位拥有耕地,共计12卡鲁卡特
①
。可见城乡差别远不是那么大。此外,流浪者也是城市人口的一个构成部分,他们是流浪的艺人、诗人、游方僧人、朝圣者等。经济政策具体到各城市自然各有不同,但追求对本城市利益的满足这一点却是共同的。首先是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所需,尤其是粮食食品的供应。许多城市有专职官员,根据每年的人口统计计算城市所需粮食数,以设法购买储存,保障供应。许多城市都颁布有管制粮食的法令,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将粮食运进城内,或者采取优惠措施以吸引商人将粮食运到城市,如管理好市场、保障商人的安全、免除粮食输入税。大的城市在这方面表现更突出,因为它们对粮食的需求非本地周围乡村所能满足,必须依靠长途贸易以贩运,城市市场交通安全及政策等软环境的好坏就成了决定粮食供应的关键。对内则禁止囤积居奇食品,如不许拦截购买农民未到达市场的粮食或其他食品,所有食品均须一直运入市场。禁止屠户窖藏超过日常贸易所需的肉类,禁止面包师囤积过量的谷物,禁止个人购买超过本人或家庭所需的粮食等,有时甚至规定个人或集团的食物购买量。其次,维护城市的贸易垄断地位。为此,城市制定出许多强制性的规定,有些显得极其蛮横无理。强制商人将本城的市场作为商品集散地,甚至不管道路交通是否必要和合理,如德国库斯特林市的运货船只要到波罗的海的港口,不能直接扬帆而去,而是必须先沿奥德河上溯,到法兰克福卸下货物,交税之后才能装货上船,再下行出海。真是无理至极。这样的规定对库斯特林市人当然不能忍受,但对法兰克福却是能获得极大的好处。为了垄断,城市往往禁止邻近城市或商人从事某项贸易,大城市尤其如此,它不准附近小城市从事有可能威胁到其贸易地位的商业活动。为了垄断,城市往往对外商或禁止入城交易、或将其交易限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之下。如1188年布里斯托尔只允许外商在城内停留40日,12世纪伦敦对德国、加洛林、丹麦、挪威的商人也只允许停留40日。外国商人只能在市场的某一角落进行交易,而市场关闭的钟声一响,他们就必须迅速离去。许多城市还对外来商人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和监督,一有问题立即加以驱逐。为了商业贸易而争斗是中世纪城市关系的最突出的特征,如威尼斯、热那亚、比萨之间的争斗,汉萨同盟与英国、丹麦等的争斗,佛兰德斯与英国城市及地中海城市的争斗,其中许多演变为刀枪相见的战争。
①
卡鲁卡特是诺曼征服前丹麦、英格兰的土地计量单位,指一个八牛犁队的犁耕面积,约等于120英亩或1海德。后来,理查一世按照卡鲁卡特所征收的税叫卡鲁卡奇。